一、法令依據: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二、補助性質:配合年度預算,補助民間團體於國內辦理重要紀念節慶、增強國際交流及業務合作之國際性活動、有關改善社會風氣或其他增進社會公益之研習觀摩等活動經費。但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補助之項目:補助項目內容以器材租借費、文宣及印製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等為主或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定之經費。
四、申請期間:113年活動開始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五、資格條件:依法設立有案達一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且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補助金額上限: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113年度預算金額1,551萬4,000元。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部(署、所、處、中心…)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