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業經本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台內團字第1110282059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自78年6月30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9年12月29日。為因應營運規模小、財務收支及業務單純之團體,提供更簡化之表單俾利年度決算總收入低於一定額度以下之團體選擇利用,期於落實主管機關對團體財務監督之職責時,更能達成簡政便民之目的,爰修正本辦法第12條。
本次修正之重點內容為訂定年度決算總收入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得以本辦法第12條附件2「決算報告表」之格式編製決算年度之總收入、總支出及資產總額等財務資料,藉以精簡團體所需報送之會計報告表冊,降低團體編製財務書表之負擔,並協助團體減少財務書表編製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