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編,有關人民團體得否以視訊方式召開會議應依團體章程之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 發佈類型:宣導訊息

一、本部前於110年7月9日台內團字第1100281282號公告,自110年7月13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全面解除第二級警戒止,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惟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惟考量指揮中心後已不再公布警戒等級,爰於111年3月29日補充釋明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

二、為配合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需要,應回歸人民團體法第25條及第29條之規定,於章程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