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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14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30021496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4年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300214962號函辦理。

二、為利機關落實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8條規定,工程會前以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修正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下稱執行程序),惟依審計部調查仍有部分機關於實務執行時未盡熟稔而致生缺失,爰增訂執行程序附註九,載明機關發現最低標廠商與其他廠商疑似有為獲取不當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提出不合理之說明或不提出擔保,欲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其涉違反採購法第87條規定,並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另於附註十增訂執行程序之流程圖,俾利機關運用。       

三、貴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限期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時,請留意執行程序附註七,就所定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時,應迅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