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05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三、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修正重點:
(一)第五條第(八)款、第八條第(十六)款及同條第(十七)款配合勞動部113年5月1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保障派駐勞工權益條款。
(二)第八條第(十七)款第3目第(9)子目增訂認定合作社與提供勞務社員之關係條款。
(三)第八條第(十八)款增訂廠商於履約過程提供照片及其格式選項。
(四)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正爭議處理小組設立約定。
(五)第十八條增訂保密及安全需求條款,原契約範本第十八條遞移至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