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104.4.1

  •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以下簡稱作業規則)之規定,成立本部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 (一) 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所辦理之採購。
    • (二) 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 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採購法主管機關彙報,以供考核。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部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部長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本小組設秘書單位,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就採購業務相關單位科長級以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並置秘書若干人,由採購業務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處理本小組秘書作業。另置稽查人員若干人,由本部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協辦本小組業務。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有組織準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成員。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本部應解除其職務。
  • 本小組作業注意事項由本小組另定之;修正時,亦同。
  • 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行政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