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對象由已購置住宅者及欲購置住宅者改為欲購置住宅者及租用住宅者。
2.欲購置住宅者調查週期由季改為半年;租用住宅者按年於每年7-8月租金補貼辦理期間實施調查。
3.調查內容將配合調查對象調整,實施計畫俟報送主計總處核定後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