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統計未考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週期,將以往有申報過的場所均列入「列管申報家數」,113年起依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規定:
1. 修正「列管申報家數」及「未申報案件處理情形/處分家數」,僅將當年度應申報家數列入「列管申報家數」,且將當年度應申報但未申報場所且有處分紀錄者列入「未申報案件處理情形/處分家數」。
2. 修正「複查結果/處分家數」,僅將複查不合格且處分日期於次年第1 季結束前者列入「複查結果/處分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