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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應內政部110年4月12日函頒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6點修訂申請時間規定,原為每2個月(1月、3月、5月、7月、9月及11月)受理申請案,修訂為每季(1月、4月、7月及10月)受理。
2.修正計畫開始執行日期,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3個月(原為2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