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3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3221號函辦理。
二、113年5月29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蔡委員其昌、陳委員素月、林委員俊憲、徐委員富癸、何委員欣純臨時提案:「由於近幾年原物料價格波動浮動較大,且人力短缺,越來越多機關以『減項發包』的方式辦理工程採購,但卻常減掉主要功能,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造成完工卻無法使用的荒謬狀況。鑑於減項發包嚴重影響工程品質、非常態的追加預算易生弊端,且更造成公共建設延宕,爰此,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減項發包進行全面盤點,了解各機關減項發包原因並提供因應對策,避免減項發包情況過於浮濫。」
三、工程會分析近期預算金額逾1億元且流標2次以上之公共工程案件445案近3成(129案)案件於流標後曾減項招標,逾1成(50案)案件有影響後續啟用功能,屬不當減項發包之作法。
四、為避免工程不當減項發包情形,機關於各生命週期階段應注意重點如下:
(一)計畫研擬階段:機關應核實編列工程計畫經費,依個案工程特性、定位、功能、建造標準及市場行情核定編列,工程會就計畫經費之編列訂有「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共通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一般房屋建築費及辦公室翻修費)」編撰使用說明及提供試算工具,俾各機關據以核實編列計畫經費;另計畫經費除按工程特性及市場行情等編列外,尚需加計執行時所需之物價調整費,以因應自計畫核定後至完工期間之物價波動。
(二)設計發包階段: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評選合適方案,並於設計階段續依核定計畫之功能需求及建造標準辦理工程設計,並就設計之工項及數量核實編列預算,確保設計成果不超出計畫內容,以避免後續流標而以減項發包方式因應;另應於招標前,再次檢核設計內容是否符合需求及招標當下市場行情,如期間依計畫內容設計但工期或費用超出計畫,設計者應即時向機關反映,以評估是否提出修正計畫。
(三)流標檢討階段:機關遇個案流標時,應務實檢討經費、工期及契約條款,倘未經檢討流標原因即逕予減項發包,屬不當之作法。如確因受限於經費而有減項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
(四)善用採購策略有利發揮整體效益:機關可將減項項目納入招標文件,請投標廠商就該部分報價,並載明該部分俟機關通知廠商後再予續行施作,減少以後續擴充或另案採購方式辦理,以避免屆時與廠商議價不成或無廠商投標,致延宕啟用時間,而未能及時發揮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