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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復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技術規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三、查經濟部已制定52項物聯網設備資安國家標準(如附件–物聯網設備資安國家標準制定情形),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者,如前揭國家標準符合功能或效益者,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從該標準訂定規格。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併請參閱(公開於工程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