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縣市應於98年12月10日前全面清查核對轄區內各鄉(鎮、市、區)之村里、街路(地名)名稱,將名稱相同者建檔列管。
二、改制縣市於99年12月31日前,原有門牌列有「鄉、鎮、市」、「村」字者以「區」、「里」字遮蓋。
三、門牌編釘業務屬地方自治事項,為尊重地方財政考量及行政區域調整時程,由改制後之各直轄市編列預算辦理門牌更換作業。
四、改制縣市政府均已清查列管門牌地址,村里名稱相同者計183個(涉及總計467個村里),街路(地名)名稱相同者計755條(涉及總計2,354條街路),並決定俟改制直轄市後,配合行政區域調整時程再行辦理門牌全面換發,所需費用由改制後之直轄市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