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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建物權狀是否換發事宜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縣市改制後,登記名義人原持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尚無需全面換發,倘登記名義人有辦理權利書狀換給登記之需求者,得檢具原書狀或併其他登記案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權狀,但不作強制性統一換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