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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鄉(鎮、市)代表會行政人員優惠退離及安置事宜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6391

有關鄉(鎮、市)代表會裁撤,原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計畫辦法」規定者,準用該辦法相關規定擬訂精簡計畫,並視實際財政狀況辦理優惠退離。另原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併入新直轄市政府,為保障渠等人員之權益,請新直轄市政府依以下3項處理原則,將原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安置:

1.優先將原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安置於原鄉(鎮、市)改制之區公所。

2.如該區公所無適當職缺安置時,則安置於新直轄市政府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所屬機關。

3.如仍無法安置者,新直轄市政府應儘量徵詢其意願,安置於新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