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類人員由縣(市)政府自有經費進用者,應由合併改制之縣(市)政府協調;如屬中央補助經費進用是類人員者,因屬中央經費補助機關權責,未來是否繼續補助,宜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妥適處理。
二、是類人員之工作權益,仍依現行相關法規規定及所訂契約辦理,並尊重各新直轄市首長之用人權;其處理方式為:
1.改制後如業務需要進用相關人力,以原用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優先考量。
2.改制後原機關(單位)裁併者,協助轉介至其他仍有相關業務與人力需求之機關(單位)。
3.由各該直轄市政府建立名冊,函送就業服務中心轉介。
三、直轄市議會部分得另以其他適合方式協助處理。
四、原本(99)年度聘(僱)用契約須否辦理換約事宜:
1.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與約聘僱人員所定之本(99)年度聘(僱)用契約,由改制後存續或新成立之直轄市概括承受至本年12月31日止。
2.建議各改制縣(市)政府(臺北縣政府除外),得先行統計約聘僱人員人數並造冊,俟改制後即簽請核定,使渠等知悉明年度是否受續聘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