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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縣市之各機關首長限制任用及遷調期間事宜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依銓敘部本年5月6日部法二字第0993182101號函,合併改制直轄市之直轄市及縣(市),其現任直轄市長、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長、縣(市)議會議長、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同層級機關首長,以及直轄市與縣(市)所屬二級機關以下常務首長(其機關因改制而有不存續之情形)及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均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本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