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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編制及員額事項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一、縣市改制直轄市政府及各直轄市議會員額管理措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於本年5月10日邀集相關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議會,就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第22條直轄市政府員額總數上限、新直轄市政府改制初期員額增加總數及各直轄市議會員額配置等,本精簡原則重新檢討竣事,並經行政院99年5月26日核定如下:

1.新直轄市政府部分:

(1)縣市政府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政府第1年,除新設機關或單位外,以不增加員額為原則。

(2)各新直轄市政府改制前3年之員額增加總數,新北市以307人為限,高雄市以413人為限,臺中市以786人為限,臺南市以487人為限。另配合中央功能業務調整或移撥直轄市政府辦理者,其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不計入上開員額增加數計算。

2.新直轄市議會部分:

(1)臺北市議會編制員額總數以86人為上限,高雄市議會以92人為上限,新北市議會以77人為上限,臺中市議會以72人為上限,臺南市議會以65人為上限。

(2)各議會現有人員如有超額者,應以遇缺不補方式,逐步精簡。若有增加員額,應分3年進用,第1年不得超過1/3,且約聘僱人員應相對減少。

二、有關新直轄市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任期即將屆滿,經會議決議本屆調解委員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另有關都市計畫委員、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採購申訴委員、耕地租佃委員及其他具有法定任期之委員任期,由各該主管機關參採相同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