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作業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為配合地方改制並適應整體地方財政需要,財政部研擬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業循法制作業程序,循序推動辦理。相關法律未能及時完成修正,中央財政及主計單位已採取因應措施。

一、修法進度

1.98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於99年1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2.立法院財委會業召開3次會議完成初審,並提送立法院院會處理。

3.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修正通過,業列為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二、修法原則及重點

1.把餅做大,增加統籌稅款規模

將營業稅減除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數、菸酒稅減除稽徵經費及直接分成之其餘收入及所得稅一定比例納入中央統籌稅款。以97年預算數推估,中央釋出財源近千億元。

2.公式入法,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標準

直轄市及縣(市)未來將劃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其分配公式除應優先滿足各地方政府之基準財政收入(主係指稅課收入)及需求(如人事費、法定社福支出等)間之差短數外,並應兼顧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

3.因應地方改制,採取相關配套措施

明定新增直轄市或準直轄市財源保障計算公式及應搭配業務移撥與支出移轉計畫,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制度,對增進區域合作之作法將研議提供誘因。

4.強化地方財政紀律

本次修法,將大幅增加地方自主財源,故應相對要求提升財政紀律。將來對於地方政府違反限定用途、不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得暫停撥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以其獲配之該稅款扣減抵充。

5.強化財政努力誘因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主要採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計算,其中基準財政收入額屬地方稅收部分,初步規劃以9折計算。另將「財政努力及績效」列為分配項目。此外,對於努力開闢自治財源致提升其財政自主程度之地方政府,在分配時,併將優予考量。

三、預期效益

1.充裕地方自治財源,提升財政自主程度

修法後地方整體財源增加982億元,自有財源占歲出比例可由60%提升10個百分點以上。

2.適應地方改制需要,兼顧均衡區域發展

稅收劃分制度將劃一直轄市、縣(市)分配基礎,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分配公式仍以均衡區域發展為主要考量。此外,並明定新增直轄市或準直轄市之財源保障公式及應搭配業務移撥與支出移轉計畫等相關配套規劃,足以適應地方改制需要,並兼顧均衡區域發展。

3.強化財政努力及提升財政紀律

本次修正,在中央統籌分配機制方面,已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且將大幅增加地方自主財源,故應相對要求提升財政紀律。此外,對於新增直轄市或準直轄市之財源保障,亦係搭配業務移撥及支出移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