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區政諮詢委員相關事宜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一、依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58條之1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有關區政諮詢委員會議每年或每月召開次數及相關事宜,經會議決議由新直轄市政府以自治法規明定每年開會次數、天數及其他相關事項。另有關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標準,參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辦理,故區政諮詢委員之出席費為每日支給新臺幣1,000元,其交通費為每日支給新臺幣1,000元,二者計新臺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