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地方改制並適應整體地方財政需要,財政部研擬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業循法制作業程序,循序推動辦理。相關法律未能及時完成修正,中央財政及主計單位已採取因應措施。
一、修法進度
1.98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於99年1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2.立法院財委會業召開3次會議完成初審,並提送立法院院會處理。
3.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修正通過,業列為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二、修法原則及重點
1.長期債務債限修正
(1)流量:各級政府維持現制,占當年度歲出15%。
(2)存量:
A.中央債限不變,占前3年GNP平均數40%。
B.地方債限劃一按當年度歲出管制,且行政規模相當者受相同債限規範:
(a)直轄市為歲出250%,係依據臺北市及高雄市現制存量債限前3年GNP平均數3.6%及1.8%換算,約當各市歲出250%,訂為個別直轄市存量債限。
(b)縣(市)為歲出70%,係依據現制存量債限歲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數)45%,換算約當為年度歲出(不含以前年度保留數) 70%,訂為個別縣(市)存量債限。
(c)鄉(鎮、市)維持為歲出25%不變,惟歲出亦修正為不含以前年度保留數。
2.強化還本機制
(1)中央及直轄市維持現制,應按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 %編列還本。
(2)新增縣(市)或鄉(鎮、市)應按上年度超過1年債務未償餘額至少1.6%編列還本。
(3)視歲入執行狀況(如有超收時),於預算外彈性增加年度還本。
(4)建構債務預警機制,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長期債務達債限之90%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進行債務改善管理。
3.違反規定懲處機制
現制及修正案,明定各級政府如超額舉債,或未編列強制還本款項,或超限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之處罰機制,包括減少或停撥補助款、或將首長移付懲戒。
4.資訊透明化
為提升債務透明度,強化債務管制效果,接受全民監督,財政部自94年度起,已公告93至98年度各級政府公共債務資訊,該等措施於本次公共債務法修正明定入法。同時,對各級政府應揭露債務事項,也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財政部將參酌國際上對於財政透明度之優良規範,及依據我國政府會計政策、會計公報規範,訂定揭露之事項,使債務揭露更為透明。
三、預期效益
本次「公共債務法」修正,完全是配合行政院推動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賦予改制直轄市帶動區域發展責任,必然需依其行政位階調整狀況重新檢討其自治能量之合宜性。在本於行政規模相當者應受相同債限規範原則下,適度調整地方債限管制架構,俾使地方施政更具彈性,並符合業務發展需要。另在債務管理方面,包括建構債務預警機制,債務資訊揭露入法及修正各級政府強制還本規定,同時提升債務基金運作效能,期在具體落實各項債限規範時,並兼顧提升債務管理績效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