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方制度法」修正情形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地方制度法」增訂第87條之3第4項及第40條之1條文

一、改制日至當年底預算執行:依該法第87條之3第4項規定,改制前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按現行體制,分別編製其99年度一整年之總預算案,而99年12月25日改制新直轄市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之預算執行,依上開規定,以改制前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二、首年度總預算案編製:依該法第40條之1規定,改制後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應由改制後直轄市於該年度1月31日之前送達改制後直轄市議會,該直轄市議會應於送達後2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直轄市政府於審議完成日起15日內發布,不受該法第40條規定之限制。另為避免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前送達或完成審議,致影響政府基本運作之所需經費,並明定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分配後覈實動支、履行其他法定及契約義務之收支覈實辦理,及因應前述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等預算執行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