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件結案件數14.5萬件,較111年增加8.5%,主要係COVID-19疫情趨緩後,調解業務逐漸恢復運作,而調解成立者11.9萬件,成立比率82.5%為歷年新高,續呈增加趨勢。
◎112年鄉鎮市區調解事件結案件數中,刑事事件(占67.3%)為民事事件(32.7%)的2倍。刑事事件以傷害案件占91.1%最多;民事事件以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占70.0%最多。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高漲,涉訟事件因之增加,如案件於起訴後均付諸法院審理,法院恐不勝負荷;鄉鎮市區調解為紛爭事件未進入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前解決途徑之一,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設置調解委員會,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茲就112年鄉鎮市區調解事件調解情形分析如下:
一、112年鄉鎮市區調解事件
(一)按調解事件類別分:112年調解事件結案數14萬4,662件,為近10年來第3高,較111年增加1萬1,362件(+8.52%),其中民事事件結案件數增加2,912件(+6.56%),刑事事件結案件數增加8,450件(+9.51%),主要係COVID-19疫情趨緩後,調解業務逐漸恢復運作。
1.民事事件:結案4萬7,315件(占總結案數32.71%),其中債權、債務事件3萬3,134件(占70.03%)最多,物權事件3,190件(占6.74%)居次。
2.刑事事件:結案9萬7,347件(占總結案數67.29%),其中以傷害案件8萬8,670件(占91.09%)最多,竊盜及侵占詐欺案件2,331件(占2.39%)居次。
(二)按調解案件成立與否分:調解成立者11萬9,277件,成立比率82.45%為歷年新高,續呈增加趨勢;調解不成立者2萬5,385件。
1.民事事件:調解成立者3萬5,913件(成立比率75.90%),以債權、債務案件成立比率78.88%為最高,繼承案件35.64%為最低;另不成立者1萬1,402件。
2.刑事事件:調解成立者8萬3,364件(成立比率85.64%),以傷害案件成立比率86.69%最高,毀棄損壞案件71.53%最低;不成立者1萬3,983件。近10年刑事事件調解成立比率均逾8成(介於8成至8成6間),較民事事件(介於7成至7成6間)為高。
(三)按調解方式分: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3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1人逕行調解。
1.委員獨任調解者12萬8,991件(占89.17%),調解成立比率為83.76%。
2.委員集體開會調解者1萬5,671件(占10.83%),調解成立比率為71.65%。
3.另由當事人推舉相關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計有8,362件(占5.78%),調解成立比率為87.26%。
二、鄉鎮市區調解事件縣市別辦理情形
(一)結案數:112年調解總結案數以臺中市2萬3,437件最多,新北市2萬490件次之,高雄市1萬6,157件居第3;調解成立比率以臺中市95.89%最高,彰化縣90.65%次之,臺南市86.66%、宜蘭縣85.31%居第3、4。
(二)調解委員人數:112年底調解委員人數為4,054人,平均每萬人口調解委員人數為1.73人,各縣市以連江縣21.37人最多,臺東縣6.85人次之,金門縣4. 65人、澎湖縣4. 64人居第3、4,而以臺北市0.70人、桃園市0.84人、新竹市0.96人較少。
(三)平均調解件數:112年平均每位調解委員調解件數為35.78件,各縣市以嘉義市79.00件最多,臺中市68.10件、桃園市65.87件分居第2、3,而以連江縣0.23件、金門縣2.85件、澎湖縣5.84件、臺東縣6.87件較少。(四)平均申請件數:112年平均每萬人口申請調解件數為61.89件,各縣市以雲林縣138.99件最多,嘉義市114.03件次之,彰化縣99.23件居第3,而以連江縣5.00件、金門縣13.38件較少。
司法機關為疏減訟源,鼓勵將簡易案件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既可節省時間、金錢,避免長年訟累,尤其在不傷和氣兼能解決問題情形下,往往更能有效、妥適解決當事人紛爭,避免自力救濟及脫序行為,維護社會和諧與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