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合併改制後,行政區一律以「區」為單位,而行政區域範圍因「行政區劃法」尚未立法完成通過,因此合併改制後行政區域範圍不調整,行政區名稱也不變,只把行政區的單位由合併改制前的「鄉、鎮、市」改為合併改制後的「區」,「村」改為「里」。
改制前→ 改制後
直轄市 2→6
縣 18→13
市 5→3
區 49→170
鄉 226→146
鎮 60→40
縣轄市 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