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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人民團體、職業團體及農民團體如何合併?

  • 請選擇: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ANSWER:

☆社會團體之因應配套措施:

1.先行整理名冊:請改制縣市政府就立案之社會團體,先就該業務名稱完全相同者(去除組織區域,如臺中縣插花協會、臺中市插花協會)整理成冊。

2.召開協調會議:由改制縣市政府邀集名稱相同之團體召開協調會議研商相關事宜:

(1)名稱之處理:

A.輔導其中之一辦理更名事宜。

B.倘彼此均堅持原名稱者:可考量採抽籤方式定之;或於原名稱酌予文字修正。

C.倘有合併意願者,則依規定辦理(議定辦法)。

(2)輔導其議定辦法:倘團體有合併意願者,則請改制縣市政府輔導其議定辦法,將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議定具體辦法後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督導辦法第17條)

3.全面換發證書暨圖記:針對名稱無重複之團體,由改制縣市政府先行通函告知應於期限內(如6個月)辦理完成。

4.擴大會員基礎:配合組織區域之合併,有關會員分布仍應符規定(人團法第5條)。

5.調整理事名額:不得超過25人(人團法第17條第2款)。

6.建立會商機制:為避免日後名稱完全相同者之困擾,請改制縣市政府自即日起,於受理新團體申請案時,應針對該名稱部分先行過濾會商,以減少日後合併之相關問題。

☆職業團體之合併程序:

1.合併案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准、擬合併之兩公會推舉代表成立專案小組、協商合併後公會名稱等。

2.專案小組協商合併後之章程、人事、財產之移轉繼承、議定合併辦法、清查會籍、召開成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1屆理、監事。

3.完成合併,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視同解散,專案小組即撤銷。

4.合併後理、監事屆次應重新起算。

5.會務人員-合併後繼續受聘,年資得予併計。

6.合併前財產清查-應編列合併基準日前1日之收支對照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併於合併辦法。

7.合併後資產移轉稅賦問題-有關不動產之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合併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可逕洽財政部賦稅署辦理。

☆農民團體

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轄下原直轄市農會、縣(市)農會,應於改制後1年內自行或由主管機關協調分別變更為直轄市農會及區農會,或合併成為一個直轄市農會,至基層農會之組織區域則以尊重農會意願,不採強制合併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