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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職業團體合併事宜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一、社會團體之因應配套措施:按人民團體於同一組織區域內,其名稱不得相同(人民團體法第7條);因此,縣市合併所影響社會團體的主要層面,應是在已立案團體之名稱倘完全相同(即名稱重複)時,各改制縣市該如何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因此內政部業研提六項相關對策如下,請各改制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1.先行整理名冊:請改制縣市政府就立案之社會團體,先就該業務名稱完全相同者(去除組織區域,如臺中縣插花協會、臺中市插花協會)整理成冊,俾憑參處。

2.召開協調會議:由改制縣市政府邀集名稱相同之團體召開協調會議研商相關事宜:

(1)名稱之處理:

*輔導其中之一辦理更名事宜。

*倘彼此均堅持原名稱者:可考量採抽籤方式定之(參作業規定十三、辦理);或於原名稱酌予文字修正。

*倘有合併意願者,則依規定辦理(議定辦法)。

(2)輔導其議定辦法:倘團體有合併意願者,則請改制縣市政府輔導其議定辦法,將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議定具體辦法後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督導辦法第17條)

3.全面換發證書暨圖記:針對名稱無重複之團體,由改制縣市政府先行通函告知應於期限內(如6個月)辦理完成。

4.擴大會員基礎:配合組織區域之合併,有關會員分布仍應符規定(人團法第5條)。

5.調整理事名額:不得超過25人(人團法第17條第2款)。

6.建立會商機制:為避免日後名稱完全相同者之困擾,請改制縣市政府自即日起,於受理新團體申請案時,應針對該名稱部分先行過濾會商,以減少日後合併之相關問題。

二、職業團體之合併程序如下:

1.合併案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准、擬合併之兩公會推舉代表成立專案小組、協商合併後公會名稱等。

2.專案小組協商合併後之章程、人事、財產之移轉繼承、議定合併辦法、清查會籍、召開成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1屆理、監事。

3.完成合併,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視同解散,專案小組即撤銷。

4.合併後理、監事屆次應重新起算。

5.會務人員-合併後繼續受聘,年資得予併計。

6.合併前財產清查-應編列合併基準日前1日之收支對照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併於合併辦法。

7.合併後資產移轉稅賦問題-有關不動產之移轉,免徵契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於再移轉時,以合併組織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可逕洽財政部賦稅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