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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正情形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一、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前於89年9月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訂定,係規範中央對地方之補助項目及補助比率等事項。為因應99年底部分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之需要,行政院主計處於98年12月及99年2月分別函詢相關幕僚單位及中央相關部會,分別就補助辦法各條文提供修正意見與檢討補助項目及補助比率。

二、行政院主計處經參酌中央各主管機關所提意見,研擬完成補助辦法修正草案,嗣於99年7月27日邀集中央相關機關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開會研商獲致結論,並於99年8月31日以行政院令發布修正,自100年1月1日施行。

三、謹摘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款之補助對象由原臺灣省20縣(市),擴大至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且就基本財政收支之計算內涵予以修正調整,又為賦予中央編列專款以因應法規或配合政策所需,爰新增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二)由於未來直轄市數量增加,直轄市酌予補助事項之最高補助比率將併同縣(市)按財力級次檢討調整,不另訂上限規範。又為利各級次間均衡分布,除臺北市列為第一級外,其餘改以近3年度(96至98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為第二級至第五級。又考量離島縣(市)政府之人口、土地面積有限且政經環境較為特殊,爰規定經前述排序列為第二級者,得改列為第三級。

(三)經依前開原則,行政院主計處於99年9月2日函知中央相關部會,100年度起(依規定須每3年檢討一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略以:

1.第一級:臺北市。

2.第二級: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桃園縣。

3.第三級: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新竹市、嘉義市及金門縣。

4.第四級: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及基隆市。

5.第五級: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