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5項規定:「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爰公共債務法如未能在地方改制前及時完成修法,改制後5直轄市之債限,暫時依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