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雖未完成修法程序,惟為因應縣市改制之急需,且為保障地方政府既有財源、因應改制直轄市新增業務之需及改善弱勢縣(市)財政,財政部主管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業經採行配套之因應措施。亦即在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架構下,採「對應移列」(亦即錢跟著人走)及「併同補助款只增不減」原則,調整國稅統籌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比例為直轄市61%、縣(市)24 %、鄉(鎮、市) 9%。對於因比例調整致獲配統籌稅款減少之地方政府,行政院已另以補助款再為調劑,以保障只增不減。
二、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因應縣市改制調整方案,經財政部於99年7月21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已獲致高度共識,並據以擬具「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99年8月17日核定後,已於99年9月7日發布。有關個別地方政府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金額,經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於99年8月13日召開聯合會議由各地方政府確認後,已於99年8月26日通知各地方政府在案。
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於99年1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3次審查會議,已於99年5月6日完成初審並提送立法院院會處理。因未能完成修正,財政部已爭取列為立法院本(第7屆第6)會期優先審議法案,將持續推動,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