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業務功能調整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98年10月13日 會綜字第09822614201號書函

一、為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建立中央業務功能調整共識,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包括「功能調整」及「業務移撥」,功能調整係指依現行法規規定直轄市應辦理之業務或現行中央委辦直轄市辦理之業務者;業務移撥係指中央主管之業務移撥由現行及改制直轄市辦理者。

三、各直轄市業務功能應具一致性,以落實區域均衡發展。

四、業務移撥可採漸進方式處理;若業務性質複雜或特殊者,得視新直轄市成立進程再予移撥。

五、功能調整或業務移撥者,相關機關員額及預算應依業務繁簡配合移轉。

六、辦理功能調整或業務移撥時,中央相關機關應與現行及改制直轄市之縣(市)政府籌備單位,就業務項目及流程等積極溝通協調,確保原業務順利銜接運作,達成無縫接軌、服務不中斷之目標。

七、功能調整項目應於99年1月31日前完成規劃;業務移撥項目應於99年2月28日前完成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