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5)日上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向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等報告,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進度、相關修法配套,以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江部長表示,有關近期外界對於縣市改制的相關建議,總統指示內政部審慎研議,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下,妥善規劃配套措施。為期於99年12月25日前,完成改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內政部已設立「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召開過2次小組會議,並積極督促改制的地方政府、議會推動各項工作。關於縣市改制的修法配套,江部長表示,行政院98年9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修正直轄市議員的總額上限、增訂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在過渡時期的處理原則、增訂建立跨直轄市、縣(市)合作相關機制規定…等相關配套,近期內將積極爭取立法院支持,期能於本會期前完成修法程序。關於改制過程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包括里、街路名(地名)名稱及門牌整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如何合併等問題,江部長說明,內政部已擬有配套措施,惟部分事項屬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權,將於近期內邀集相關縣市首長及議長溝通,希能以齊一步調,推動整體縣市改制工作。針對近來部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一市兩制或再選一任的看法,江部長重申,有關「鄉(鎮、市)改制為區,區長官派」的政策方向不變。同時,為借重原鄉(鎮、市)公職人員的經驗,已修法增訂4年過渡時期的處理原則,規定區長除依法任用外,亦得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施政績優的原任鄉(鎮、市)長;而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的任(派)用將以山地原住民為限。改制後四年內,各區置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原任鄉(鎮、市)民代表擔任,提供區政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並對未來行政區劃等相關問題,提供實務經驗建議。而對於其權益的保障,江部長表示,會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予以考量,規劃完善的配套,以利縣市改制工程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