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鄉鎮市長轉任區長有前例

  • 請選擇: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對於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指摘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規定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任期4年,為變相延長任期,有違憲之嫌。內政部今日表示,縣市改制過渡期間由鄉(鎮、市)長轉任區長,過去已有先例,並無違法或違憲問題。 內政部表示,民國56年北投等六鄉鎮併入台北市、民國68年小港鄉併入高雄市時,即有延長鄉鎮長任期及直接轉任區長之前例。而且民進黨執政時期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所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採行將現任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非民選鄉(鎮、市)長,並以延長任期方式作為過渡時期的處理,以降低政治衝擊。所以,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條文規定,僅係沿襲以往的作法,並非隨意創造。 內政部說明,以往臺北市於民國56年改制為直轄市時,是將原臺北縣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木柵、景美等6鄉鎮,其鄉鎮長、代表及村里長,於任期屆滿時,自動延長任期,暫不改選。民國68年高雄市改制時,也是將原高雄縣小港鄉鄉長直接派任為區長,小港鄉代表則全部轉任為區建設諮詢代表。 民國89年、91年間,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鄉(鎮、市)長官派」政策,行政院所提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明定將鄉(鎮、市)長以相當簡任第10職等之職務,派任原職,並延長其原有任期2或4年。因此,面對制度的重大變革,設計過渡時期的處理機制,乃是民主國家可以接受的作法。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黨政平台所決議的再修正條文,改採負面列舉,排除現任鄉(鎮、市)長涉嫌犯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或者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賄選罪,以及已經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的鄉(鎮、市)長,較先前行政院版本的「施政績優」,界定更為明確清楚。而且據統計,符合轉任資格之鄉(鎮、市)長,共有56人,約佔改制4縣的鄉(鎮、市)長半數,也就是說,未來直轄市長仍有半數的區長可以用文官任命,不致影響直轄市長的人事權。如果不採負面表列方式,而僅以「施政績優」一詞帶過,反而容易引起社會各界疑慮,擔心直轄市長私心自用,全數以機要人員方式任命自己的親友或樁腳,影響制度過渡時期的施政經驗傳承。 內政部也表示,直轄市長的人事權範圍係依照法律規定,例如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政府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人事任免案即屬中央之權限,直轄市長並無任免之權。因此,於地方制度法中明定區長的任用方式,並無違法違憲的問題。 內政部表示,在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時提出第58條和58條之1的修正條文,係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繁多,在這段過渡時期,需要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規定直轄市長可以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及聘任現任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以借重其實務經驗,協助直轄市政府順利進行改制相關作業及行政區劃等工作,而且任期都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最後,關於蘇前院長所關心的行政區劃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政部表示,行政區劃法草案已於98年10月7日送立法院審議,日前經內政委員會審議通過,正進行朝野協商;而財政部所主管之財劃法草案亦已於99年1 月5日送立法院審議。此二項重要配套法案皆積極推動中,蘇前院長指責行政院不重視這兩項法案,其認知顯然與事實不符。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的通過有其迫切性,主要是因為年底即將進行直轄市、直轄市議員選舉,其選區公告必須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由於中選會規畫直轄市議員選區、原住民議員選區的重新劃分需要一定時間,若本法所規定的各直轄市議員席次遲遲無法定案,不僅會影響到選區重劃的公告時間,而且會造成朝野政黨提名候選人的困擾,因此若等到五月底才通過地制法修正案,作業時間過於緊迫。內政部希望朝野政黨能同心協力支持我國地方治理制度的重要改革,早日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