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立院修正地制法 完成縣市改制配套

  • 請選擇: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今(18)日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江部長宜樺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法的支持及肯定,讓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後續作業能順利展開。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直轄市議員的總額上限、增訂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在4年過渡時期的處理規定、增訂建立跨直轄市、縣(市)合作相關機制規定,及為簡併地方選舉期程而延長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等相關配套。 依照修正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未來各直轄市議員的席次預估如下:臺北市的議員總額為62席,其中區域議員60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改制後新北市的議員總額為66席,其中區域議員62席,平地原住民3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臺中市的議員總額為63席,其中區域議員61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臺南市的議員總額為57席,其中區域議員55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高雄市的議員總額為66席,其中區域議員62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3席。上開直轄市議員名額確定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會加速進行直轄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作業,以期依法在今(99)年6月25日前公告直轄市議員的選舉區。 為順利完成縣市改制作業,並借重現任鄉(鎮、市)長與代表對於地方基層事務的瞭解,及其施政治理、為民服務經驗,依照修正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及第58條之1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不再選舉鄉(鎮、市)長及代表後,鄉(鎮、市)長除涉嫌有案、已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者外,其餘可以被進用為區長;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權者外,也可以轉任為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僅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如有被羈押、通緝或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各款解職事由者,亦設有予以解聘的退場機制。 因目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任期屆滿日不一致,造成選舉頻繁,為節約選舉付出的各項成本,避免社會過度動員,本次修正通過第83條之1規定,以簡併地方選舉期程。江部長說明,去年年底三合一選出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今年即將選舉的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任期均得依法延長到103年12月25日,以便合併辦理各項地方選舉。 最後,江部長表示,本次修正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重要里程碑,藉由完善的法制配套,將使縣市改制的各項工作得以更加順利地往前推展。內政部與相關部會也將更加積極協助各改制的縣市政府,辦理新直轄市政府組編、預算籌編、功能調整等各項準備工作,希能攜手共同完成地方自治的革新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