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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影響日益深遠,我們常說:「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就某些方面來看,二者幾乎可以劃上等號,所以政黨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民主政治必然的產物,更是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因之,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的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規範。我國自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組黨之後,本部曾於78年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增訂政黨相關規定,受理政黨備案與輔導,奠下了政黨制度法制化的基礎。

經實施一段時間後,為符合政黨政治發展實務需求,本部自89年初即開始研擬政黨法草案,期間5進5出立法院,於105年第6度送請立法院審議,歷時17年的努力,政黨法終於106年12月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該法計7章、共46條,其立法目的係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健全政黨政治。政黨法之基本精神在於尊重政黨自治自律原則,惟對於政黨之組織活動、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經費財務及退場機制等予以完整、明確之規範,以為政黨運作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