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籍法規定,生來就是我國國人,基於為了取得其他國家國籍之目的,可以申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之後可再申請回復我國國籍。
依統計資料,我國近3年回復國籍總人數,109年為85人,110年為68人,111年為72人;以性別區分,109年女性回復國籍者為47人,110年為42人,111年為43人,相對109年男性回復國籍者為38人,110年為26人,111年為29人,皆略多一些;以國家別而言,具日本國籍而申請回復者人數最多有134人,其次是新加坡籍有44人及印尼籍有15人,整體看來,申請回復國籍者之原屬國仍以鄰近亞洲地區國家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