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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舞弊,收受賄賂,得不償失!

  • 發布單位:政風處

○○纜車BOT案由A公司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並與B機關完成議約程序,後由A公司成立之特許公司即C公司與B機關完成簽約。如依B機關原招商公告內容,僅經營纜車及休憩餐飲設施,利潤不高;惟山上站位於○○國家公園內,為該公園最高處,景色宜人,加以纜車興建後,將帶來大量觀光人潮,如在該處興建大型溫泉觀光飯店,則利益驚人,故亟思以「研習住宿設施」之名,行經營溫泉休閒渡假飯店之實。甲係該公園管理處處長,負責指揮、督導及審核該處所有業務之決策執行,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明知其應就C公司公司提出之差異說明書為覈實審查,且C公司提出之差異說明書仍未就山上站增列設置研習住宿設施及溫泉遊憩設施等,與原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之差異性提出說明,竟於收受A公司乙、丙之賄款300萬元、500萬元後,違背職務未覈實審查C公司提出之差異說明書,忽略C公司仍未說明差異性及縮減量體,即逕行准予備查,進入發照程序,復明知C公司所提出山上站研習住宿設區規劃建築高度及地下室開挖範圍均不符該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之情形,且未待C公司依法令修改設計,即逕行發照,均係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不得為之行為,而其仍為之,亦顯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賂罪。惟因甲自白犯罪,供出共犯,被檢方列為「汙點證人」,且繳回賄款800萬元,檢方求處輕刑。
本案經○○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甲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