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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包庇 收賄枉法 羈押停職 重判徒刑

  • 發布單位:政風處

涉嫌包庇 收賄枉法 羈押停職 重判徒刑
一、案情摘要:
97年7月8日上午,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步搜索○○市「東東」、○○市「富王」、○○市「永勝」、○○市「大亨」「七星」等電子遊戲場所,同時對○○市第一分局○○所警員呂○○及刑責區偵查佐周○○等2人之物品及辦公、住處搜索,並經檢察官偵訊後,呂、周等2人因涉嫌向轄內「東東」等遊戲場業者按月收取賄賂於97年7月8日遭法院裁定羈押,檢察官於97年10月28日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5年。臺灣○○地方法院於98年10月13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賭博罪,判處周員10年6月並追繳犯罪所得33萬元;呂員11年並追繳犯罪所得48萬元,相關考監責任依規定處理。
二、檢討分析:
(一) 調查中業者曾供述遭搜索查扣之帳冊中所登載之「員工福利金」係屬賄款,發現業者謝○○疑有與員警往來之相關事證,惟周、呂2員仍否認犯行,遂以犯行重大聲請羈押,該局即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將2員停職在案。
(二) 並對弊案發生處所、涉案員警及相關業務之單位主管,先檢討監督不周責任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調整如下:第一分局○○派出所所長向○○調整為刑大警務員、警備隊長許○○(偵查隊隊長任內)調整為行政課警務員、第一組組長蕭○○調整為保民課警務員、第二組組長簡○○調整為保防室警務員。
(三) 呂、周2員涉案件原因分析如下:
1、個人層面:
(1)交友不慎,入不敷出,遂藉機索賄。
(2)未能恪遵風紀要求,與不法業者劃清界線,或經同儕煽惑,心緒把持不定,為利所誘,有心人穿引而形成鏈結。
2、內部管理:
(1)單位主管未善盡管教之責,對員警平時法紀教育宣導與風紀要求均流於形式。
(2)生活工作壓力無適當管道宣洩,單位主管疏略未能深入了解與輔導,禁不起不法業者金錢誘惑,終使員警失去立場,發生風紀問題。
3、外部影響:
(1)對於民代或親友請託關說等,缺乏抗壓(戒心),視為人之常情,致使不法業者有隙可乘,進而誘使員警逐步蹈入所設陷阱,而為其違法包庇。
(2)單位主管對轄區內不法行業,未能確實清查、列管、提報,並加強臨檢查察肅清風紀誘因,遏止員警涉足其間或與該等不法業者掛鉤。
三、策進作為:
(一)同仁身處複雜環境,應寡慾慎獨,謹言慎行,務必與不法業者劃清界線,不受利誘所惑,並應嚴加查緝轄內色情、非法電玩、賭場、地下錢莊等易衍生風紀之誘因場所,尤其是跨區或連鎖經營之不法行業列入重點,全面清查建立「一店一圖」完整冊列,持續動員必要警力,規劃並設表管制實施臨檢大掃蕩,展示自清及執法決心,杜絕潛在風紀誘因,使不法之徒無法心存僥倖,圖藉各種管道行賄賂之實,並對不敢、不會管及績效不彰之主管列為重點考核對象,適時檢討汰換。
(二)違法行為嚴重破壞警察機關累積建立之清廉形象,亦傷害政府威信至鉅。各級主官(管)應有高度警覺,積極善盡管教責任,強化「廉潔為榮,貪瀆為恥」之觀念,使同仁相互規勸,力行「生活簡單化、勤務紀律化、交友單純化」,以「人人有責」之心態及「從本身做起」作為,共同樹立警察優質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