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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數位身分證

  • 發布日期:109-09-01 18:00
  • 單位:新聞傳播科

近日有媒體投書擔憂數位身分證法律規範不足,及委託民間印製恐於法不符,對此,內政部表示,現行戶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電子簽章法,已建構推動數位身分證的法律基礎,且數位身分證的印製,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由國營的中央印製廠辦理,並未委託民間辦理。

內政部表示,戶籍法第52條已規定國民身分證的格式、內容、製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將現行紙本國民身分證改為PC晶片卡的數位身分證,屬於國民身分證格式的變更,並未逾越戶籍法的授權範圍,且目前正依據該條之授權,研修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使數位身分證的規範更加完善。

內政部指出,使用數位身分證辦理任何服務,相關機關團體對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均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管理,並防範資安事件發生,避免資料竊錄或個資外洩情形,如有違反,即應負民、刑事及相關行政責任。

在製卡方面,內政部表示,考量數位身分證證卡的卡片防偽、製證的場域安全等因素,於是參考德、法等國選擇國家級印製廠進行的做法,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印製工作委由百分之百國營、非私營的中央印製廠辦理。

至於中央印製廠對外公開招標採購材料及製卡設備,內政部表示,其主要是在於引進國外製作PC晶片卡的相關技術,並限於印製機器及空白卡,數位身分證的印製工作,仍會在內政部監督下,於中央印製廠內進行並完成,絕無委託民間印製的情形。且現行國民身分證的空白證,亦是由中央印製廠對外採購,法律上並無疑義。

內政部強調,依法行政是政府推動各項政策的基本原則,發行數位身分證亦會在符合並遵行相關法規規定的情形下,謹慎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