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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收養登記養父母姓名記載方式已兼顧法理情

  • 發布日期:106-01-05 16:05
  • 單位:戶政司

今(5)日有媒體報導養父母替孩子辦出國手續,申請出生證明時,發現竟註記養子女親生父母名字,擔心收養秘密曝光,恐讓養子女難以接受。對此,內政部特別澄清,現行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養子女之稱謂欄酌予免填「養」字;且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父母欄位可僅記載養父母姓名,但不加「養」字,相關戶籍證件呈現方式,已充分考量收養及被收養者感受,兼顧法理情。

內政部表示,出生證明是由醫療院所開立,而戶政事務所則是依出生證明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出生登記。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且依戶籍法第8條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另依「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因此,戶籍登記資料應依規定將事實如實登載。

此外,為兼顧法理情,內政部已於50年5月8日發函解釋,有關戶籍登記之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長對戶內人口之稱呼,並非個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為避免影響養子女未來人格發展,並顧及養子女家庭之感受,現行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養子女之稱謂欄可予免填「養」字,戶口名簿父母欄位可只顯示養父母姓名,不顯示生父母姓名。至國民身分證之父母欄僅記載養父母姓名,但不加「養」字,不記載生父母姓名;另戶籍謄本之當事人生父母、養父母欄位之記載,是因戶籍謄本資料大多供相關機關(構)使用,須清楚載明身分關係及法律事實,以資查核確認。

內政部指出,現行作法已兼顧法理情,養子女應有知道身世之權利,收養是法律事實,養父母宜於適當時機告知養子女身世,臺灣俗諺:「生的請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養育之恩不低於血親之情,請養父母勿過度擔憂收養事實曝光,宜以開放循序的方式,適度與養子女溝通,維持和諧之家庭關係,兼顧子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