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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須無竊盜等不良素行 內政部:持續廣納各界意見

  • 發布日期:106-04-13 15:00
  • 單位:戶政司

內政部為研訂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日前曾開會邀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新移民團體共同討論,對外國人歸化國籍仍認為須無不良素行,部分團體雖有受邀但未出席會議討論。內政部對此表示,草案仍在研擬階段,會持續廣納各界意見,法規(草案)後續上網預告階段時,也歡迎各界踴躍提供建言。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內政部4月11日發布新聞稿提及邀集該基金會共同討論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1事應予道歉,並認應刪除不良素行。內政部對此表示,為研訂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婦女新知基金會等關注新移民議題之團體與會,希望藉由這個討論平台廣納各界意見,4月11日新聞稿所提3月15日及4月10日會議係指邀請出席,並非指該基金會有出席,造成基金會誤解,內政部深感遺憾。另受邀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無論有無出席會議,3月15日會議紀錄均已於4月5日函送全部受邀者(含婦女新知基金會)。

內政部指出,犯罪有重罪與微罪之分,犯罪情節嚴重者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但輕微犯罪如竊盜、從事性交易、酒醉駕車等,雖不會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但仍會影響社會秩序、家庭倫理及國家法益,國人有微罪須受相關法規處罰,外國人有微罪無觀察期即可申請歸化,非國人所能接受,故無不良素行之訂定有其必要性。且世界多數國家如美、英、日、韓等國對於申請歸化者均規定須具備良好品德,以避免移入人口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我國亦不例外。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目前依與會人員之意見,兼顧新住民權益及國人觀感,對於微罪之部分,僅擇較重之部分予以認定為不良素行,例如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過失犯罪者,不包括在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節較重且發生機率較高的案件(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意圖鬥毆而聚眾)、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不盡法定扶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義務、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又凡認定有不良素行者,如經一定觀察期間2至3年後未再有不良素行,即認定為無不良素行,仍可以申請歸化國籍,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利益。

內政部表示,我國移民政策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係採取開放、歡迎之態度,也呼籲外國人入境後居留我國期間應遵守我國法律秩序,共創安和樂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