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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共48萬6,888公頃,占全國總面積之1成3,其中屬都市發展地區[1]面積占44.5%(以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最大),非都市發展地區[2]占55.5%(以保護區面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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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來都市計畫使用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增加2,151公頃(+2.3%),以道路、人行步道增加2,392公頃(+6.9%)最多,公園、綠地增加1,084公頃(+7.3%)次之,港埠用地增加431公頃(+23.9%)居第3。
都市計畫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3]。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種類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3種;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一、都市計畫用地
(一)處數及面積:111年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計416處,面積共48萬6,888公頃,較10年前增加1萬901公頃(+2.29%);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占全國總土地面積之13.45%。
(二)種類別:111年底以「特定區計畫」115處,面積24萬5,472公頃(占50.42%)最多,包括水源特定區、風景區、交流道等;「市鎮計畫」166處,面積20萬5,541公頃(占42.22%)次之,包括直轄市、市、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鎮公所所在地等;「鄉街計畫」135處,面積3萬5,876公頃(占7.37%)最少,包括鄉公所所在地等。10年來以市鎮計畫面積增15.73%(2萬7,943公頃)最多;特定區計畫面積增3.86%(9,124公頃)次之;鄉街計畫面積則減42.18%(2萬6,166公頃),主因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執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致。
(三)土地使用分區:111年底都市計畫地區屬於都市發展地區面積21萬6,638公頃,其中公共設施用地9萬3,807公頃(占43.30%)面積最大,住宅區6萬5,218公頃(占30.10%)次之,工業區2萬1,107公頃(占9.74%)居第3;非都市發展地區面積27萬250公頃,其中保護區13萬5,062公頃(占49.98%)面積最大,農業區9萬9,103公頃(占36.67%)次之,河川區1萬2,853公頃(占4.76%)居第3。
(四)縣市別:111年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面積,6都以新北市12萬4,341公頃(占25.54%)最大,臺中市5萬3,878公頃(占11.07%)次之,臺南市5萬2,616公頃(占10.81%)居第3;非6都部分,以屏東縣1萬7,916公頃(占3.68%)最大,嘉義縣1萬6,916公頃(占3.47%)次之。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一)用途別:公共設施用地多寡與都市發展緊密關連,111年底都市發展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9萬3,807公頃中,以道路、人行步道用地3萬7,010公頃(占39.45%)最多,公園、綠地用地1萬5,902公頃(占16.95%)次之,學校用地1萬1,327公頃(占12.08%)居第3。10年來都市計畫使用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增加2,151公頃(+2.3%),以道路、人行步道增加2,392公頃(+6.9%)最多,公園、綠地增加1,084公頃(+7.3%)次之,港埠用地增加431公頃(+23.9%)居第3。
(二)縣市別:都市發展地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所占比率以連江縣76.81%最多、臺北市58.29%次之、金門縣56.65%居第3。
[1] 都市發展地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公共設施用地、特定專用區等。
[2] 非都市發展地區包括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河川區等。
[3] 另「全國國土計畫」係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之計畫,其中國土功能分區屬實施都市計畫者,依都市計畫法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