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國人離婚計5.1萬對,有偶人口離婚率近10年減少0.5個千分點
- 我國111年離婚/終止結婚對數(按發生日期統計)計5萬803對(不同性別5萬190對,相同性別[1]613對),有偶人口離婚率為10.0‰,較102年減少0.5個千分點。
- 111年離婚/終止結婚者之婚齡中位數為8.0年,即約半數離婚者婚齡未超過8年;婚齡結構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4.3%最多,5~未滿10年者占23.3%居次。
隨社會演變及性別平權的提倡,女性平均教育程度及經濟獨立能力不斷提升,「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觀念已漸示微,婚姻維持與否因素更趨多元。以下簡述我國近10年離婚概況:
一、近10年離婚概況
(一)趨勢:我國近10年(102至111年)離婚/終止結婚對數呈波動趨勢,102年離婚5萬3,599對至103年下降為5萬3,144對後,逐年緩增至106年5萬4,439對,107至110年離婚對數連續緩降至4萬7,888對,而111年增至5萬803對;另111年有偶人口離婚率為9.96‰,較102年減少0.50個千分點。
(二)婚齡結構:近10年(102至111年)未滿5年離婚/終止結婚(即婚齡未滿5年)者之占比皆超過30%,102至110年連續緩增,111年34.28%為首次降低,另30年以上離婚/終止結婚占比呈逐年增加趨勢;婚齡中位數於103年之9.10年下降至110年7.95年,111年則略增至8.02年,為近8年首次增加,係因婚齡未滿5年者占比略降所致。
二、111年離婚概況
(一)離婚對數:111年離婚/終止結婚對數(按發生日期統計)計5萬803對,較110年增加2,915對(6.09%),較102年減少2,796對(-5.22%);平均每日離婚/終止結婚對數為139.19對,較110年平均每日增加7.99對,較102年減少7.66對。另相同性別終止結婚613對中,男性158對、女性455對,以新北市96對,桃園市84對居前2位。
(二)婚齡
- 結構:以婚齡未滿5年者1萬7,417對(占34.28%)最多,5~未滿10年者1萬1,826對(占23.28%)次之,婚齡10年以上至未滿30年者,隨婚齡漸增,離婚/終止結婚漸減。
- 中位數:離婚/終止結婚者之婚齡中位數為8.02年,即111年離婚/終止結婚者有半數之婚齡未滿9年,較110年略增0.07年,較102年減少0.95年。
- 近10年比較:婚齡未滿5年離婚/終止結婚者,所占比重較102年增加3.66個百分點;婚齡20年以上者增加2.62個百分點;另婚齡5~未滿20年則減少6.28個百分點。
(三)國籍別:111年離婚/終止結婚對數中以雙方均為原屬本國籍者占86.03%最高,與原屬非本國籍者聯姻占13.97%,其中以一方原屬大陸港澳地區者占6.53%最多,東南亞國籍者占6.19%次之。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施行,其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結婚,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