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3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113000348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113年2月17日院授科會科辦字第1130011083號函附113年1月24日行政院智慧國家
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諒達)結論(三)決議事項辦理。
三、查旨揭會議結論(三)政府資服採購整體推動作法暨成果報告之決議事項1:「有關進入爭議仲裁前,法定救濟程序的協調機制,請工程會及數位部再進行研議。」
四、政府採購契約性質屬私法契約,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得依法令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者,現有多元爭議處理機制可供利用處理,分述如下:
(一)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機關與廠商於尋求外部第三方協助處理爭議前,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二)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工程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中爭議處理之條款,已納入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相關內容,機關及廠商得據以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俾協助就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及作成決議,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
(三)申請調解: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藉申訴會委員或諮詢委員之專業意見,以促成雙方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較訴訟程序更簡便迅速。
(四)透過工程會諮詢小組協助提供諮詢意見:工程會建立政府採購諮詢機制,協助釐清履約階段廠商與機關間因契約條款產生之認知歧異,並提供諮詢意見,另得邀請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資訊服務採購案亦可提請諮詢;機關或廠商如有需要,得依工程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填具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向工程會提出諮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