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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由數位發展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資訊服務採購案件爭議協調機制一案。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13年5月15日工程企字第113000348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113年2月17日院授科會科辦字第1130011083號函附113年1月24日行政院智慧國家
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諒達)結論(三)決議事項辦理。
三、查旨揭會議結論(三)政府資服採購整體推動作法暨成果報告之決議事項1:「有關進入爭議仲裁前,法定救濟程序的協調機制,請工程會及數位部再進行研議。」
四、政府採購契約性質屬私法契約,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得依法令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協調解決之;如未能達成協議者,現有多元爭議處理機制可供利用處理,分述如下:
(一)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機關與廠商於尋求外部第三方協助處理爭議前,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二)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工程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中爭議處理之條款,已納入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相關內容,機關及廠商得據以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俾協助就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及作成決議,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
(三)申請調解: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雙方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藉申訴會委員或諮詢委員之專業意見,以促成雙方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較訴訟程序更簡便迅速。
(四)透過工程會諮詢小組協助提供諮詢意見:工程會建立政府採購諮詢機制,協助釐清履約階段廠商與機關間因契約條款產生之認知歧異,並提供諮詢意見,另得邀請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資訊服務採購案亦可提請諮詢;機關或廠商如有需要,得依工程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填具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向工程會提出諮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