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第15條等部分條文,且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另該施行細則第7條條文亦於111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為維替代役役男權益衡平原則,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同意替代役役男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