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111年7月18日院臺正字第1110181144號函指定本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2條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並為該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