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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指定本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 資料來源:民政司

行政院以111年7月18日院臺正字第1110181144號函指定本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2條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並為該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