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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法三讀通過 內政部感謝立法院支持 充實地方民代與村里長實務需要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顏信吉科長
  • 聯絡資訊:02-23565594

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立法院支持讓修法順利完成。這次修法主要修正議員聘用助理制度、調增地方民代助理補助費與為民服務費、增訂村(里)長春節期間加發1.5個月事務補助費,同時考量原住民轄區特殊性,在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20%,充實地方民代與村里長的實務需要。

內政部表示,為了健全議員聘用助理制度,這次修正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分別從每月原來24萬元增加至32萬元、8萬元增至16萬元,並再外加助理補助費總額20%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費用。同時要求議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避免詐領費用發生。又為增加議員聘用助理彈性及兼顧議員問政品質,聘用助理人數修正為直轄市議員至少6人、縣(市)議員至少2人,並放寬議員可聘日薪制助理,但每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助理補助費總額的4分之1。

而在本次調高的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直轄市議員從現行2萬元調高至4萬元、縣(市)議員從9千元調高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從3千調高至5千元。另一併修正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的研究費參照標準納入主管加給,降低與六都議員的制度差異,而上述調整項目均依原本法令規定由地方政府負擔。

內政部說明,考量村(里)長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修法增訂於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1.5個月事務補助費,初估經費約5億9,500萬元,由內政部自114年起編入年度預算支應。另這次修法針對任滿6屆且年滿65歲的村(里)長,亦增訂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內政部也將研訂該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內政部指出,由於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的村(里)長服務轄區範圍較廣、交通不便,以及所服務的原住民散居等情況,本次修法增訂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