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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自1月31日起正式受理權利回復案件之申請

  • 資料來源:民政司

行政院於112年1月19日以院臺正字第1125001671號令指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自1月31日施行。本會依權利回復條例授權訂定之5部子法,亦於同日施行,並自即日起受理權利回復申請案件。
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在威權統治時期(指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間)因國家不法行為導致生命、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受侵害的被害者或其家屬,可檢具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證明文件(如過去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務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或法院認定遭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文件等),向本會提出相關申請。
如對申請方式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會(電話:02-81735000);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內政部「清除威權象徵與權利回復專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5813&sms=13057)。 

發布單位: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新聞聯絡人:林佳儀 02-817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