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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條以外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1月31日施行,另該條例授權訂定之5項子法與母法同日施行。

  • 資料來源:民政司

一、行政院112年1月19日以院臺正字第1125001671號令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第2條以外條文自112年1月31日施行,並以院臺正字第1120000589號函核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4項子法草案,以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均與母法同日施行。
二、有關權利回復條例第2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15日以院臺正字第1110196491號令定自111年12月15日施行在案,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