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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3-30
  •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修正目的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78年5月17日發布施行後,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6年11月14日修正。
茲為強化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安全及效能,經參考美國防火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NFPA)第1982號個人安全警報系統標準(Standard on Personal Alert Safety Systems)、第1976號消防員近距離滅火用防護服標準(Standard on Protective Ensemble for Proximity Fire Fighting )、北維吉尼亞州消防局消防及緊急應變操作手冊-緊急救援小組指揮與操作程序(Fire and Rescue Departments of Northern Virginia Firefighting and Emergency Operations Manual-Rapid Intervention Team Command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及目前消防機關實務實際運作模式,爰修正本標準第3條附表1。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定明救火、山域救援及水域救生等個人基本裝備,並增列緊急救援小組裝備及救災機器(人)、無人機等輔助救災科技裝備。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