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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區「法案動態」之法案,指的是法律案的制定、修正與廢止。法律的定義,依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等規定,有關「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等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其名稱得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種動態代表的意義

草案預告:行政機關於擬訂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後,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送立法院審查:行政院就各部會主管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核議轉請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審查。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效力之程序,由主管部會以令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