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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3-30
  • 發稿單位:警政署

壹、修正目的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於92年11月27日訂定發布,並自92年12月1日施行,後於101年1月4日修正一次。原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行為係依刑法竊盜罪移送,屬治安顧慮人口所列查訪對象,惟森林法於104年5月6日修正後,是類犯罪皆改以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或第52條第1項至3項移送,致不再列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然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且本質仍為竊盜罪,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再犯,仍應納入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對象,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增訂曾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第52條第1項至第3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為本辦法所定得查訪之對象。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原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行為係依刑法竊盜罪移送,屬治安顧慮人口所列查訪對象,惟104年5月6日森林法修正後,是類犯罪皆改以違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或第52條第1項至第3項移送,致不再列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然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且本質仍為竊盜罪,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再犯,仍應納入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對象,爰於第1項第8款中增列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或第52條第1項至第3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另就森林法第50條第2項,關於贓物罪之部分,仍不適用於本辦法,併予敘明。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回應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盧志元
聯絡電話:02-27678018